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工伤

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工伤

2015-12-23 09:26:53 来源:诸城新闻网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13年12月的一个早上,他骑摩托车上班,由于地面湿滑且车速过快,转弯时摔倒跌入路边的沟渠内,导致严重颅脑外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系单方事故,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之后,王某申请认定工伤,经人社局工作人员释法,王某最终明白,并撤回申请。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对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有专门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王某系在上班途中,符合以上规定,但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如上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要保留现场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是工伤的,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687170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王秀丽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