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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公证维护双方权益

2015-11-18 09:58:36 来源:诸城新闻网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没有就财产做书面约定,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专用等。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这样一旦遇到财产分割的情形,不至于丢了感情又损失财产。例如,目前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指商品房,)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交纳首付款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少部分银行贷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房屋应系购买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共同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但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双方遇到离婚需要分割财产而对方又不认可时,如果诉讼可能会被认定为登记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系债务,共同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的增值可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对房子没有份额。
    现在独生子女居多,很多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但在现实中出资的时候父母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借给子女,事后子女出现矛盾要离婚,必然涉及到房屋分割,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父母购房出资要主张是借款而对方不承认,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法院可能会认定为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资的父母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声明,并做一份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也是为自己的子女购房,购房合同及房产办理时应当注意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样才能是自己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均出资,应注意保留出资证据,以保证自己子女在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因此在购买房屋时,最好双方做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真到了房产分割的情况,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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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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