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5-11-16 08:58:20 来源:诸城新闻网
刘明銮,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公司领取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诸城新纺纺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刘增光,男,身份证号370782198107262610,因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决定自2015年11月3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山东泰森大龙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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