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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处理相邻关系

2015-09-25 09:18:02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李某某的房屋紧邻王某某的承包地,自2008年起,王某某在自家的养殖场搞养殖,并把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堆到李某某家旁边的承包地里,由于粪便长年累月堆积在地里,散发刺鼻的气味,而李某某家与粪堆仅有一墙之隔,常年的恶臭严重影响了李某某家的正常生活。李某某与王某某协商多次未果,相关部门多次处理也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导致本是和睦邻居的两家经常恶语相向。最终李某某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起诉至法院。
  分析:王某某认为自己将粪便堆积到地里作为肥料没有过错,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但是,同样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因为王某某的承包地紧邻李某某的房屋,两者都属于不动产,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王某某将大量粪便堆积在李某某墙外的承包地内而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李某某的正常生活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妨害了李某某的日常生活,构成侵权。经过法律服务者的努力工作,王某某回家后将粪便清理干净,同时表示以后再不随便倾倒粪便。李某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两家人重归于好。
  个人体会及其预防措施:法院对类似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很难查清隐藏在具体案件背后的种种其他矛盾,限于不告不理的诉讼特性,法院判决仅针对所诉的请求进行判决,有时事结案了却并不一定会定纷止争。相比之下,街道办和镇的调委会解决此类纠纷则有更多优势,首先,相邻关系纠纷的矛盾双方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调委会介入调解相比走诉讼程序不会显得双方矛盾那么尖锐。其次调委会的调解员既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与当事人熟悉,更容易了解纠纷背后的复杂情况,有利于将纠纷“连根拔起”。再次,调委会调解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因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多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相比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执行难,调委会现场调解后可以现场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更加有利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诸城市司法局贾悦司法所
  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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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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