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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叶公好龙”

2015-09-24 09:09:11 来源:综合
 近日,山东煤矿安监部门在官网发布了近期执法决定信息的公告,其中包括对多家违法违规煤矿单位的处罚决定。大众网对其相关公告内容进行报道后,却被该部门以“改变了公告执法信息的初衷,给企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要求“立即撤掉”相关报道。在遭到拒绝后,该安监部门随即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法律声明,自称作为“纯公益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其公告的执法信息均出于“接受社会监督之目的”,媒体未经其允许便进行报道“须自负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边“大方”地在官网上公布执法信息,一边却要求报道相关信息的媒体立即撤稿;一边声称接受社会监督,一边却又要求“擅自”报道的媒体负法律责任。真是咄咄怪事!

  然而细细数来,这样的“怪事”并不鲜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国务院“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更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在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也均有对信息公开时限的明确要求。一方面,迫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个别政府部门不得不公开信息;另一方面,个别部门却并不希望公众看到这些信息。在这种心态下,这些部门“只准我公开,不准你报道”的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必须明确的是,政府信息理应公开,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更是无可非议。去年9月,大众网对淄博两家“顶风作案”的污染企业及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报道后,被对方找上门来要求撤稿。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在确认报道属实后,以“力挺”媒体的态度,有力促进了信息公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个别政府部门在机关大院的通知栏里、在自家官网上挂起公告,宣称“接受社会监督”,可一旦发现有媒体对公告内容进行报道,便指责媒体“断章取义,擅自编排”。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例子中,相关报道通篇客观陈述了公告内容,并没有主观臆断,但却被该煤矿安监部门直指这个报道是打算“用于他途”。如此说来,让更多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帮助政府部门构建公信力,倒成了新闻媒体的别有用心,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客观地讲,媒体对执法决定等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报道,可能让涉事企业损了面子、丢了银子,或许也让与之相关的责任部门“两头为难”,压力倍增。然而从长远计,此举有益于企业安全生产,有益于强化政府部门公信力,更有益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赴青岛市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潍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时指出,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全国多个省、市也纷纷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内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个别部门却仍然堂而皇之要求媒体撤稿,笔者不禁疑惑:这些部门公开的到底是具体信息内容,抑或仅仅是“信息公开”这一姿态本身?

  既要发现问题,更要直面问题、解决问题。信息公开应该是构建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渠道,而不是“叶公好龙”式的摆摆样子,更不应成为一场“理直气壮”的作秀。有关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摆正态度,回归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敢于接受社会监督,并在监督中不断进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政府、媒体、公众三者间的理性关系,为群众营造一个透明、安全、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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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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