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玩具公司建生产车间,将全部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王某,由王某包工包料组织施工。王某招聘了十余名民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招聘的李某在上钢梁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造成踝骨骨折并颅脑损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王某在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后,便再也无力支付。李某多次找王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王某一直拖延拒付。李某在咨询律师后,将王某与工程发包方某玩具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某玩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带有一定的典型性。《建筑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施工的情形,建设单位实际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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