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李老汉孙女的父亲死亡、母亲智障无监护能力,按法律规定首先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并承担抚养照顾义务。因此公证员建议李老汉夫妇,应与孩子的姥爷、姥娘就孩子的抚养、监护等事项协商达成协议后,四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李老汉一听着了急,不得已道出了另一个实情:几年来,为了孩子的抚养、落户口等问题,他与孩子的姥娘、姥爷吵了几次,相互之间没有走动,如果要孩子的姥娘、姥爷一起来公证处签协议更是没门。公证员告知李老汉如果孩子的姥娘、姥爷不配合,只好由法院指定。李老汉听后老泪纵横地说不愿打官司,一再请求公证处就其抚养孙女的事实进行公证,好给孙女落户口,并说公证处如果不管,他就不回家了,要上访上告。
看着老人沧桑、激动的脸,公证员给老人倒了一杯开水并向主任做了汇报,主任立即召集业务骨干进行了讨论,决定特事特办,主动介入,由公证员亲自与孩子的姥娘、姥爷进行沟通,从亲情入手,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保护孩子的权益为重点,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达成协议。随后公证员让老人留下其本人和其亲家的姓名、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
老人走后,承办公证员先与孩子的外祖母通了电话,孩子的外祖母一听是亲家的事,果然发了火,历数了其亲家的诸多不是,说坚决不办。公证员没有气馁,按照李老汉留下的地址,来到了孩子的外祖父母家,上门耐心说服,从法律层面解释了他们作为孩子的外祖父母对孩子应该承担的抚养、监护的义务,从亲情和利于孩子的成长层面,入情入理地帮其分析,不管亲家间闹成什么样,与孩子之间的骨肉情分是割不断的,亲情永在。经过公证员多次入情入理的说服,四、五天后,孩子的外祖父母态度开始缓和,同意与李老汉夫妇见面协商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并到公证处办理孩子的抚养监护协议公证。
这天,孩子外祖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终于与李老汉夫妻一起坐到了公证处的办公室,在公证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尽释前嫌,一起就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达成一致,公证员代为起草了《抚养监护协议》并办理了公证,顺利地为孩子落下了户口。事后,两亲家拉着公证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说公证处的同志就是公道,并表示以后共同努力抚养孩子成人。
诸城市公证处
咨询电话:6212223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