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婆婆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前年因意外不幸去世,小儿子在国外工作。张婆婆近年年老体弱,经常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张婆婆的大儿媳孙大姐是个非常善良的人,她看到张婆婆需要人照顾,小儿子又不在身边,于是就承担起照顾张婆婆的重担。在孙大姐的精心照顾下,张婆婆又过了五年后去世。张婆婆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张婆婆的小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将孙大姐及孙大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由自己全部继承张婆婆的遗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大姐在丧偶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大姐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一条的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孙大姐、孙大姐的儿子及张婆婆的小儿子平均继承张婆婆的遗产。
三、法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续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四、律师点评
孝敬父母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孙大姐在丈夫去世后,本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婆婆,而孙大姐却毅然承担起照顾婆婆的重担,我国继承法及法院的判决支持像孙大姐这样的赡养扶助人在被赡养扶助人死后享有继承权,就是为了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继续赡养扶助公婆或岳父岳母,弘扬孝亲的社会风气。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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