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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5-07-08 09:49:32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张某邀请于某和李某中午一起吃饭,期间每个人喝了半斤白酒,晚上张某的孙子摆满月酒,张某留李某和于某一起庆祝,期间又喝了很多酒,于某大醉,于某的妻子打电话得知于某大醉,让张某将于某送回家,张某因为事务繁忙,让于某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于某在回家的道上碰到路沿石掉进沟里,致于某死亡。于某的近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张某上诉二审法院被驳回上诉请求。
    分析:于某在张家饮酒致醉,其人身安全至于危险境地,张作为宴请人,负有将于某安全护送回家或交给受害人家属看护的义务。因为张某未将于某送回家,让于某自己骑车离开,其放任行为,与于某之后发生事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即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醉酒后不清醒的处境有明确的认识,相反于某却单独骑车回家,导致死亡的结果,其自己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个人体会及预防措施:作为朋友一起吃饭会增加感情,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喝酒要适量,作为邀请方应做到不劝酒,尽量让他们少喝,如果已经有喝醉酒的朋友,要么将朋友留宿,要么将其安全送回家。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张献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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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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