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5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这是我省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于提高低工资职工的收入,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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