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易不登记易出现纠纷
根据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意味着,如果你不去登记,也不会被强行要求,但容易出现纠纷。
因此,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可以预见,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登记机构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会不断地被权利人所认知,在自愿的基础上,权利人主动申请不动产登记将逐渐普及。
需要提示的是,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同时,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根据《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表示,为了让老百姓尽量适应这种变化,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即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若是产权人在新证书颁布前就已经申请了登记,将会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
登记手续不繁琐 材料填写有示范文本
根据上述条例,不动产登记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
根据条例,当事人既可自行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也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也包括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在实践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为时间或条件不允许,不能亲自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就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以解决燃眉之急。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由于一些申请人不了解登记知识,不理解相关专业术语,即便条例列举了上述材料,有时申请人申请登记仍面临不少困难。对此,条例特别要求登记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以便申请人做好材料准备工作,正确填写申请文书。通过该条款的强制规定,有利于推动登记机构提升服务水准,在申请材料准备和申请文书填写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最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