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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2014-12-03 09:24:1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大幅度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本网讯 (记者李娟 通讯员王希杰 于玲)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我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日前联合出台了《诸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比例、救助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大幅度提高,今后困难群众就医将更加轻松、更加方便。
    救助对象更加明确。《办法》明确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五类特殊困难群体作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救助方式更加多样。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方式拓展为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慈善救助5种。政府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居民大病保险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以及急危重症,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慈善救助。
    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大幅度提高。对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救助比例100%,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及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救助程序更加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各定点医院就医的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精减(简)退职证等有效证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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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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