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25日人民网)
一方面是“李阳事件”等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中国法制框架日益完善。反家暴法出台既是大势所趋,更是形势所迫。客观而言,从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到今天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中国从法律视野关注家暴现象,依法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已不再停留在“国际反家暴日”的宣传上。事实上,在相关立法之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进程的第一步。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可圈可点的亮点,譬如认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制止“家暴”,明确了政府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指出法院可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等——而在法条之中,大篇幅、大力度保护的,还有“未成年人”。
反家暴法没有忘记孩子,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家暴似乎只是夫妻之间的事,打孩子基本被一些人归结于“教育手段”。一来,中国人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祖训,体罚式教育在不少家庭里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今年5月,广州市妇联发布《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二来,近年来各种“虎妈狼爸”式暴力家教层出不穷,甚至备受媒体追捧。小概率事件能以极端方式引发拥趸如潮,可见,“打骂”并未被现代家长归于家暴行列。三来,检索新闻可知,“十龄童遭继母家暴遍体鳞伤”、“九岁女孩遭生父虐待”等事件此起彼伏,在南京,甚至有女童活活在家饿死。凡此种种,法律似乎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唯有等到后果惨烈,才能伸手救援。可见,以反家暴法来保障未成年人家庭权益,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一个伤痕累累的孩子,在恐惧与悲伤中长大的孩子,很难说能有多么阳光的梦想。正因如此,在英美法系中,历来重视对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我国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方在保护孩子远离家暴层面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眼下,新法尚在征求意见中,公共议题的兴趣,恐怕也不能全部集中在“恋爱同居暴力不属家暴”等话题之上,更重要的还有以下两个层面:告诉孩子什么是家暴,集结全社会的力量,真正让孩子有能力与家暴绝缘。(文/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