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答: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2、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工会经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规定: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3、诸城市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范围?
答:诸城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组织,财政未扣缴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4、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 (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由工会核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款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于补发当月计提和补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5、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6、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形式有哪些?
答:缴费单位可采取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7、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答: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如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税务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工会经费直接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转缴;如不属独立法人单位,只是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仍上缴给集团,由集团汇总后按规定比例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并附上子公司、分公司的名单和经费数额。
8、工会经费可以减免或缓缴吗?
答:鲁会[2012]114号文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9、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问题,税前列支的规定意味着工会经费中含有国家税收应得部分依法转移支付给工会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只是改变了收缴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
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逾期不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及时催收追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10、工会经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等费用;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等费用;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劳动竞赛等活动支出;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