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生育公平,维护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凡户籍地、现居住地或计生关系管理地在我市,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子女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二、征收程序和标准。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到镇(街道、园区)人口计生部门接受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执行省《条例》规定的上限,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违法生育的,依法从严处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干扰、阻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党纪政纪处理。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除按省《条例》规定的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监察局
诸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