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一:
工伤保险责任实现“对号入座”
“《规定》中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实现了 ‘对号入座’。”张丽丽告诉记者,在此前的多个案例中,出现工伤的职工往往会存在用人单位不清,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但《规定》明确指出了在何种情况下,应由何种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详解二:
新规始终强调“合理”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规定》的第六条中列举了四种情况,都强调了‘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这非常人性化。”张丽丽介绍说,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非常细致。“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张丽丽介绍说,这就意味着市民遇到堵车情况时,延后回家发生意外,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避免了此前存在的争议;再比如,市民下班顺路买菜回家受伤,这符合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的规定,也会被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在此前相对机械化,但新规实现了人性化。”
详解三:
找不到赔偿人社保先赔
“青岛曾发生过一个案例,一家饭店的厨师长被店员用刀捅伤,被认定为工伤,但这名店员没有赔偿能力,法院最终判决由社会保险先行赔偿。”张丽丽告诉记者,新规的第八条第2款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意味着当找不到赔偿人或是赔偿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可以由社保先行赔偿,更加体现出工伤赔偿的人性化,避免了伤者赢了官司要不到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