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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社区)新生活”普法讲座

2014-08-17 10:15:36 来源:诸城新闻网
 第六个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18岁入伍,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70岁-18岁)×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第七个问题:属于一方婚前的房产,结婚多年以后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万一离婚,是否会分割这套房产?
    答:关于这个问题,是广大居民普遍最关心的一个问题。现在,仍有人会问:一方婚前的房产,男女双方在结婚8年以后,是不是就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对于有这样疑问的居民,今天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对于婚前的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能自动地或自然地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就无权进行分割。
    但是,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两点:一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夫妻之间如果在结婚以后达成了书面的协议,约定了一方婚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这套婚前的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二是,拥有婚前个人房产的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那么,这套房产就将和另一方产生法律上的关系,即遗产继承关系。也就是说,在去世一方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配偶即另一方、双方所生子女和死者的父母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套房产。
       (二)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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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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