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晚11点45分左右,在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南路,一辆失控的轿车将两名女子撞飞30多米。21岁的姐姐小兰不幸身亡,19岁的妹妹小慧重伤。据目击者称,驾车男子下车后满身酒气,并且态度很蛮横,声称自己很有钱,能赔得起。目前,肇事者已经被刑事拘留。(7月14日《京华时报》)
一起醉驾造成人间悲剧,年纪轻轻的姐姐无端被撞致死,与醉酒肇事相比那句“赔得起”,更让人不可理喻。“赔得起”是对她人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任何人都认为用钱可以解决一切,那么醉驾致人死亡的行为可能会变得有恃无恐。
“酒驾”根据饮酒的程度不同,包括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据统计,全国酒后驾车造成的车祸致死致残人数占交通事故致死致残人数的三分之一。是“无酒不成筵”的酒文化,还是处罚太轻导致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按照我国目前法律,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多数酒后驾车肇事者常常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以此达到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以往对于因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致死伤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根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中,大多较为宽缓地对待“酒驾”肇事案件,要么判刑较轻,要么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对于行为人在“酒驾”肇事后致人伤亡行为之定性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及其后果在主观心态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涉及对“酒驾”肇事行为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肇事”类犯罪往往限于过失,而“肇事”不限于过失,意指醉酒或者饮酒之后驾车造成了人员死伤或是重大财产毁损的严重后果而触犯刑律的案件。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使“不就是赔几个钱吗”的叫嚣屡现,常常让人忧虑其程序不能保障正义,极大地损害公平正义。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撞死人可以赔偿了事,对肇事者处罚过轻,法律便无以赢得尊严,社会的公平公正便无从谈起。做为交通安全,本来就该严管。对那些无视交通安全,酒驾和交通肇事的司机们肆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要从金钱上加大处罚也应该从刑法角度加大处罚。
(文/郭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