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诸城新闻网 > 新闻 > 国内 > 法制 > “新农村(社区)新生活”普法讲座

“新农村(社区)新生活”普法讲座

2014-07-13 10:08:09 来源:诸城新闻网

 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常识,主要是我们在律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的问题,有的是离婚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大家能从中了解一些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能够做到理性而不偏激,既合情合理又合法。
    第一个问题: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年龄是多大?
    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后果:未到法定婚龄的,将导致婚姻无效,一旦发生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申请人方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9月2日。2006年农历12月,方某与骆某相识,次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而后,方某将出生日期更改为1985年9月2日,并于2007年11月5日与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初九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生育子女。2009年4月23日,方某以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宣告与骆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过篡改年龄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时至起诉日,方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属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据此,法院判决宣告方某与骆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个问题:婚姻法规定哪种情形下禁止结婚?
    答: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后果:婚姻无效。
    第三个问题: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第四个问题: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第五个问题:男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离婚时能否要求女方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于2011年12月相识恋爱,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结婚登记前曾给被告彩礼30000元,后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致使婚礼未能按期举行。原告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查明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一)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丽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李杰欣

新闻排行

精彩热图

娱乐新闻



关于我们 - 诸城新闻 - 娱乐新闻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备案号:鲁ICP备2021025553号-1  主管:中共诸城市委宣传部  主办: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诸城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73号 邮编:262200 安全狗网站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