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当中国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中行)的83520元罚款缴入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指定账户,加上5月30日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工行)缴纳的323540元罚款、6月3日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农行)缴纳的670400元罚款,至此,这一系列罚没款总额达百余万元,3家银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案件的查办工作划上句号。
事实———
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
6月24日,负责查处该系列案件的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第一执法大队队长赵彬向本报记者介绍了案件的查办始末。
“工商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历时数月,取得了大量翔实有力的证据。”赵彬告诉记者,去年9月,该分局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宝鸡农行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宝鸡工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也有同样的表述,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宝鸡中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也规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3家银行依据这些不公平条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赵彬告诉记者,在调查取证阶段,工商机关发现大多数的消费者并不知晓上述费用应该是由银行来承担的。“银行业务的专业性和办理房屋贷款流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和消费者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这个非常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长期存在。”
规定———
禁止银行转嫁成本
通过调查,工商机关认为,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中关于“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之规定,银行与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载明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房屋他项权证》载明银行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银行应为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登记费的承担人。
赵彬还向记者介绍说,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转嫁成本”,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对于这些规定,3家商业银行应当知晓,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在由其提供的、事先印制的制式合同中却不予以体现,属于典型的欺诈金融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赵彬说。
处罚———
涉嫌欺诈罚没百余万元
赵彬告诉记者,此前陕西省内一些县级工商机关曾经对银行违规收取上述费用进行过查处,依据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于涉案银行只能处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并且不能没收其违法所得。
2013年12月初,在查处上述3家银行违法收取房屋贷款抵押登记费案件过程中,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研判认为,涉案银行明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由其自身承担,却利用合同将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原《消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中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支付的费用,经营者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支出而没有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渭滨工商分局认为,上述3家银行向消费者转嫁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属于“违法所得”。
最终,渭滨工商分局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于2013年12月21日对3家银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分别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赵彬告诉记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家银行分别向工商机关发回了申辩意见,均表示消费者在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对银行合同文本条款和自己的权利义务已充分了解,银行不存在欺诈行为。“事实上,银行的申辩理由并不成立。”赵彬向记者分析指出,银行和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上,清楚地载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银行,预告登记义务人是购房户。《房屋他项权证》并非购房者的证件,而是贷款人的证件,办证费用理应由他项权利人承担,而银行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该费用本应是由银行承担。所谓的经过与消费者充分协商后,消费者同意承担该费用,是因为购房人并不清楚该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交纳该费用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隐瞒本因由其承担抵押登记费的信息,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应当承担办证费用自行解释为由借款人承担,从而转嫁费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结果———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赵彬告诉记者,渭滨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涉案3家银行之后不久,3家银行的省行在陕西全省范围内发出通知,要求其系统内各银行不得再向消费者收取上述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3家银行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在这期间,3家银行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然而却迟迟不履行缴款义务。为此,今年5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向渭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5月30日,渭滨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100余万元的罚没款的执行到位,显示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也体现了工商机关查处银行业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决心。”采访结束时,赵彬这样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