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我收到了交行给我的消费记录信息,发现里面9000元的额度已经莫名其妙全部用完。5月13日上午我通过银行短信查询信用卡账单,得知在5月8日12:32我的交行信用卡连续发生过三笔交易,金额分别为两个3000元和一个2552元。由于近期我本人实际只消费了448元,也就是说8552元被盗刷了。”杨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看了详细的账单后询问交行客服,被告知这三笔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进行的,在宝物网上进行的下单交易。”
杨女士补充道,在发生这三笔交易期间,她并未收到银行关于信用卡金额变动的任何短信,且其信用卡支付密码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修改的“一般修改支付密码是需要通过手机短信的动态验证码进行验证,后网上操作才能完成的,但我并未收到银行的短信,密码又是如何被修改的呢?事实上,我是在5月12日用手机查账单发现问题后,通过交行网银登录查询信用卡才发现的支付密码被修改。交行对信用卡资金的风险控制能力让人怀疑。”杨女士说。
针对这一情况,交行客服告诉杨女士,她的支付密码是在5月8日发生三笔交易之前被修改的。至于交行是否在信用卡密码修改之前和信用卡金额变动期间给杨女士发过短信,交行客服对此回应不一。
据杨女士介绍,她的这张交行信用卡是在网上申请办理的,由交行信用卡中心发放,信用额度为9000元整。“原本今年3月份银行要给我升级到4万元的额度,被我拒绝了,我觉得用不着。”杨女士说,“我设置了信用卡密码,且我的身份证和信用卡都随身携带,卡用得也不多。更重要的是,5月8日事发当天,我在湖北十堰的家里,后来通过IP地址查到卡遭盗刷的地点为福建泉州,我本人不可能去泉州。但是,交行一口咬定他们没有责任,并让我偿还9000元的欠款。最近几天,我打电话给交行信用卡中心,他们对我的态度很冷淡,每次都说会在调查后给我回复,但一直杳无音讯。这件事我已向湖北十堰的警方报了案,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果。”
记者就此事与交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系,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正在调查核实中”。
一直以来,信用卡盗刷事件屡有发生。“至今我国信用卡的保护体系都很不完善,无论是使用签名还是设置密码,都有被盗刷的风险。如果额度不高,这种小额经济类犯罪破案率很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也就无法承担偿还这笔钱的责任,而银行方面的潜规则就是如果信用卡设有密码,一旦发生盗刷即视同为持卡人所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经济案件的一位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与此同时,该律师也指出“信用卡密码被修改,在修改之前银行肯定有告知持卡人的义务,倘若没有这些操作,银行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不过,这在细节核实上会比较麻烦。银行一般都会让持卡人去报案,这样就从民事诉讼变成了刑事诉讼,银行很容易脱开干系。”
记者梳理了过去发生的一些信用卡盗刷案例,除了未设置密码的信用卡,银行有可能承担损失外,但凡设置有密码,银行通常就不会承担损失,打官司也很难。账单一出,若持卡人不还款,过了一定期限后,银行就会向法庭提出诉讼,接着持卡人有可能会登上银行的信用黑名单,影响其贷款申请等信用等级。由此不难看出,在盗刷案件中,银行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这让消费者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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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欺诈高发亟须监管“加码”
□记者 安蓓 吴雨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所涉欺诈和洗钱呈高发态势。据专家保守测算,银行卡欺诈每年造成的损失逾百亿。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银行卡欺诈犯罪具有普遍性,但尤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为甚,如广东、福建、山东、上海、江苏、天津等,并与毒品、诈骗等犯罪率高发地区关联度较高,如广东、广西、云南、湖北、四川、黑龙江、内蒙古等。
从路径和手法上看,银行卡欺诈主要分六种。
张冠李戴法。即用自己的信用卡替正欲使用现金消费的他人刷卡“套现”并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暗度陈仓法。通常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与商家合谋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套取现金。具体做法是由商家刷卡后将对应数额的资金在扣除约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谓之佣金、管理费、利息等,往往略低于银行)后返还给持卡人,从而达到将资金变现的目的。另一种是商家利用申请办理的一台或多台PO S机协助他人使用虚假交易的形式从卡里套取现金,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利。
草船借箭法。持卡人利用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政府便民支付服务网站等,购买电话充值卡、游戏卡、加油卡、预付费购物卡等,进而套现。
李代桃僵法。境内不法分子利用盗取的信用卡或公民身份信息,再利用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办信用卡,用以套现。
釜底抽薪法。不法者通过安装假的A T M机,套取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进而复制银行卡窃取钱财。
里应外合法。境内外不法分子达成合谋,分工明确,相互勾结,遥相呼应。由国外的不法分子或伪卡犯罪团伙用窃取的信用卡客户信息克隆银行卡,再指使境内同伙使用克隆卡进行大额消费并套现金。
根据银联统计的数据,2013年前三季度,银联卡欺诈率和贷记卡欺诈损失率分别为2 .32B P和0.15BP(BP指万分之一),低于同期国际卡组织水平(6.56BP、2.6BP)。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指出,银行卡已成为国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更高的法律予以确定。
“打击银行卡犯罪,首先要完善立法。”严立新表示,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严格界定非法套现、洗钱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另一方面,加大对银行卡发行、监管和使用立法的力度。
业内专家指出,打击银行卡犯罪首先要从发卡源头入手,加强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应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监管部门最好能牵头建立违规客户信息平台,使各银行皆能共享相关信息,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还可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共建银行卡保险机制,切实降低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
“要尽快完善企业和公民征信体系,并配套相关的法规和措施,加大违法者的综合违法成本。”赵庆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