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和计生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就新生儿落户登记政策答记者问
编者按:新生儿落户登记政策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便民利民之举。我市贯彻实施落户新政后,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无论是否办理落户,违法生育未进行相应处理的,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本报记者就此问题专题采访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丽。
记者:近期,我市对新生儿落户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调整,对计划生育工作有什么影响?国家对人口计生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新生儿落户政策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便民利民之举。新政策的实施,将更有利于全面摸清出生人口底数,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三个不变”的要求,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
记者:违法生育人员为新生儿登记户口以后,还需要再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进行的责任追究,违法生育当事人为新生人登记户口以后,未进行相应处理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市将严格按照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记者:对于违法生育已经落户、而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处理呢?
答: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将被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其相关活动。
我市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维护国策的严肃性、促进生育公平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记者: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进行其它责任追究吗?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违法生育的,要从严处理;除了按省《条例》规定的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对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下步,我们将按上级要求,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生育。在这里,我们也希望广大育龄群众学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设幸福和谐家庭。吉者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