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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014-05-21 09:22:02 来源:诸城新闻网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依法、有序的信访,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但仍有少数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反映自己的问题。近日,记者就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采访了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人。   

 问: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一遇到什么难事马上就想到要去找政府、去信访。请问什么是信访? 

 答:所谓信访,顾名思义,“信”指的是写信,“访”指的是走访,通俗地讲“信访”就是老百姓以写信或走访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请求。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问:一些群众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任何问题,信访受理范围有规定吗?
    答:信访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问:有极少数群众认为越向上反映,问题解决得越快,这种想法对吗?
    答: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是不对的。《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因此,信访人不管上访到哪一级政府,最终信访问题还是由当地的责任主体来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无理取闹的依法处置。希望存在这种认识误区的信访人能够及时转变观念,逐级有序反映自己的正当诉求。
    问:现在有部分人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对于信访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信访条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于2013年7月又新修订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问:《指导意见》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什么要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

 答:和谐社会必须以正常的秩序为前提,非正常上访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尤其是情节恶劣的违法闹访行为,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插手、利用,严重影响到国家形象和民族形象。解决好非正常上访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关注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的需要。

问:今年我市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情况如何?
   答:今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处理违法上访行为23人次,其中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4人次、训诫17人次。

 总之,我市的信访渠道是畅通的,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完全保证的。广大群众在依法有序走访的基础上,也可以通过电话、来信、电子邮件、网上信访等方式向各级各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逐级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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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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