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政发[2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潍政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诸城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诸政发[2011]17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险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调整保险费筹集标准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合理确定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标准。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组织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经联社(居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调整个人帐户计息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四、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每多缴一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对象、办理程序及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有关问题,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
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联社(居委会)协办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每个经联社(居委会)原则上配备1名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办员,协办员可以兼职。各镇街、园区要给予协办员必要的工作补贴。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和丧葬补助费方面的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