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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2014-05-09 09:21:55 来源:转载

   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其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阿莫西林、红霉素等283种西药和藿香正气水、板蓝根颗粒等250种中成药纳入其中。发改委通知指出,今后对于低价药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明确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官方发布 明确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昨天,发改委通知指出,今后将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政府制定的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发改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建立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今后将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发改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在发改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有关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改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将以通知为准。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药企声音 可解决低价药有价无市困局

      广药集团董事长李楚源认为,按目前的价格,很多低价药要么进不了药店,要么得不到推广。“低价药政策实施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按成本匹配价格,这样就有更多的空间做推广,使消费者可以用上低价药,解决目前低价药‘有价无市’的困局。哪怕提价到5元一天,也比二三十的药物还便宜,所以消费者的负担最终还是降低了。”

      ■名词解释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是指患者吃一种药一天用量的总费用。如果政府要求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不超过3元,那么药企所定的药价按照患者平均使用量折合成日均费用须在3元以下。

      ■释疑 为什么要改进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相对于高价药品,低价药品盈利水平比较薄弱,消化成本上涨能力有限,对成本变动比较敏感。随着新版GMP改造、质量标准提升和相关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由于招标降价以及零售限价不能灵活调整,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意愿下降,医院缺乏使用积极性,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出现短缺、甚至断供情况,影响了临床用药需求。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和医院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有利于抑制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优化临床用药结构,降低医药费用总体水平。

      取消最高限价是否会增加患者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低价药品大多是生产企业众多、竞争比较激烈的药品,放开最高零售限价,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不会出现普涨现象。一是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和引导,防止经营者滥用自主定价权。二是有关部门将针对低价药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政策,确保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三是即使一些药品因原辅材料上涨需要调整零售价格,由于有日均费用控制,价格变动也是可控的,而且对低价药品报销标准比较高,基本不会增加患者负担。四是低价药品和高价药品之间大都存在一定替代关系,合理调整低价药品价格,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有利于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减少高价药品使用,从总体上看,有利于医药费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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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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