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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2014-04-03 09:18:25 来源:转载

      储户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勾结方式骗取,法院根据储户与银行间存在合法有效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银行应承担向储户返还存款本息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银行与储户对于存款资金损失的责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李凌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对今后该类案件审理将起到示范和指引作用。

      骗领U盾划走存款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

      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俞建水。

      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俞建水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俞建中账户中的2500万元先后分两笔通过网上转账提取1991万元和509万元,供个人挥霍。

      2011年,徐某和陈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之后,俞建水因工行鞍山路支行、工行杨浦支行未兑现存款本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应返还储户本息

      李凌云告诉记者,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俞建水对系争款项被骗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是否能够减免工行鞍山路支行的责任;相关刑事判决追赃是否影响俞建水向工行鞍山路支行、工行杨浦支行主张民事权利。

      “俞建水按照工行鞍山路支行的要求递交开户申请书,工行鞍山路支行向俞建水发放银行卡及对账簿,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李凌云解释说,储蓄合同是指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相对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凌云指出,本案中,工行鞍山路支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虽然俞建水是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是俞建水并非将其身份证件交由案外人或直接将资金交由案外人,而是亲自到工行鞍山路支行的营业网点办理的开户业务,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则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

      此外,俞建水为了确保账户信息正确,在开户后的次日先后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500元及200元,在查询确认上述款项存入其账户后并以此确信账户的真实性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也尽到妥善保管存折之义务。李凌云认为,这些都表明俞建水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

      “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李凌云说,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引导规范金融市场

      法官点评

      李凌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诈骗而致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骗导致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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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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