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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7大亮点

2014-03-23 10:08:05 来源:诸城新闻网

7大案例教您轻松维权

  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新《消法》的变化亮点,本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提醒消费者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权。

【亮点①】
网购可享七天“反悔权”
  案例:记者的好友李小姐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到货后发现色差极大、做工粗糙、款式与图片不符。小李想退货,卖家却以无质量问题拒绝。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②】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案例:消费者张某到某品牌汽车4S店看车,被告知购买某品牌某款车型需要加价,而且还要购买指定的汽车附件包,作为消费者的张某对此类“霸王条款”极为反感。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③】
6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刘某购买一辆某品牌的进口轿车,购车后第10天,刘某发现车辆部分零件出现故障。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刘某出资委托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
  解读:以往消费申诉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消费者无法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新消法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④】
消费者信息商家须保密
  案例:这类事例您可能经常碰到,刚在某购物网站购物后,就接到某些保险公司打来的电话;刚交付了新房,就能接到数个推销建材的电话……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是商家“卖”出去的,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消费者也是痛苦不堪。
  解读: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也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⑤】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案例:爱好玉器的小王从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支付货款3000元。产品说明上记载:此手镯为天然A货翡翠。随后,小王以此货物为石头做的放射性人工镯、卖家以假充真、构成欺诈为由,请求赔偿。
  解读: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亮点⑥】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案例:数码达人小张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手机,因手机出现问题投诉卖家,在该购物网站调查此卖家的基本信息时,发现此卖家已经撤店,具体信息已无从查找,该购物网站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
  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⑦】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案例:近日,市民臧先生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减肥产品代言,称该产品效果良好。臧先生多次购买了该产品。服用后,出现了心跳过快、疲劳、厌食等副作用。经查,该减肥产品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解读: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认为,新《消法》是对消费者的进一步保护,“完善法律后,关键要看执行,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记者耿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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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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