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我国这一针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方案,有哪些特别之处?保障程度能有多高?到底能否在将来为老百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今后我们在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安排商业保险规划时,策略上是否因此需要有所改变?我们不妨一起来研究下。
报销比例在50%以上累进
《意见》指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比如,上海市城镇居民201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因此,如果今年开始展开大病保险,那么2012年上海地区的大病保险中的“高额费用”标准可能就是36230元。
同时,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将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根据《意见》,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这种运用现代金融保险工具,发挥“经济杠杆”效用来盘活“救命钱”,应该是结余基金最佳利用的方式,使政府少花钱、老百姓少负担,又能大幅提高应对重大疾病的保险水平。
转向险企购买相关保险
《意见》还指出,今后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其实,在全国城乡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有不少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了一些地方的城镇和新农合中的大病保险工作。
比如,作为最早参与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一,在该《意见》颁布之前,平安养老就积极与政府合作,先行先试,从2000年开始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试点,并相继开展了多个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项目,涉及四川、云南、广东、厦门、安徽、吉林、江苏、广西等十多个省份和60多个市县,累计服务约3000万人次, 为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当地政府和参保群众的一致好评。
随着新医改持续推进和全民医保逐步建立,平安养老还积极探索参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秉承政府主导、积极参与、专业经营、便捷服务的理念,平安养老逐步打造了以厦门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者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方式;专业风险管控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目前,在厦门已成功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一体化的大病保险管理和服务,有效缓解了当地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商业重疾险购买顺序可缓后
那么,一旦全国大部分城乡居民都被纳入了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大病保险”系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原本非常看重的健康医疗险部分,投保策略是否需要有所变化呢?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对罹患的重大疾病限制比商业重疾险条款来得宽松,同时,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不低,在“高额费用”以上有50%甚至更高的报销程度,因此理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百姓看大病的经济负担。
有鉴于此,将来如果城乡居民都参加了社会层面的大病保险,那么商业重疾险的投保顺序可以往后推移安排,同时商业重疾险的保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