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署光与诸城卓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桂祥、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潍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查封被执行人李桂祥位于诸城市繁荣路西首北侧,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30411号项下房产及诸国用1999字第(1)0002号项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并成交。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交该案上述土地证、房权证,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鲁高法发(1999)23号文件《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限被执行人李桂祥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该涉案上述土地证、房权证,逾期该土地证、房权证作废。特此公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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