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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厉追究青岛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

2013-11-26 15:14:24 来源:转载

 要让石油石化以及其他行业、企业牢记“安全重于泰山”,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必须从公开透明处理此次爆炸事故、严厉追究涉事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开始。要让中石化这样的特大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用刻骨铭心的案例和惨痛的教训,让企业负责人和全体人员都明白并谨记,安全生产是一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昨天在青岛指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事故暴露了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应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相关报道见A16版)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此次事故的“人祸”性质已经确定无疑,中石化和当地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数十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在惨烈的爆炸中,还有那些至今仍在救治的伤者,中石化和当地政府需要给他们一个明白无误的说法——为什么会发生原油泄漏?为什么泄漏的原油会进入市政排水管网?为什么在如此重大的险情面前,有关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居民疏散?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过初步调查后,明确了这起爆炸责任事故的性质,这也意味着,无论是中石化还是当地政府,不能简单道个歉、赔点儿钱、撤换几个人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作为一起特大责任事故的肇事者,中石化和当地政府的官员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他们的失职渎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社会重大财产损失,他们中一些人的所谓“过失”已经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他们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除依照法律规定要追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中石化及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应负的领导责任。可以想象,如果中石化对企业职工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石化的员工就会更有效地与当地市政部门沟通,更谨慎地进行现场操作;如果当地政府制定并执行了相关紧急情况的预案,就不会出现如此恶劣而离奇的情节——原油泄漏与发生爆燃事故相距7个小时,其间周边居民竟然没有得到任何疏散通知。不夸张地说,如果中石化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高度负责、常抓不懈,在安全生产的相关环节尽职尽责、应对得力,“11·22”爆炸事故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正是由于企业管理的失控、政府部门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才导致了这起惨痛的责任事故。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失职渎职,严重侵害了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我国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而且有多起涉及石油石化企业。2011年1月的吉林石化矿区食堂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死亡3人;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在人员伤亡的同时造成附近海域遭原油污染;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石化企业屡屡发生的安全事故,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就是守护公众的生命线,“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要让石油石化以及其他行业、企业牢记“安全重于泰山”,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必须从公开透明处理此次爆炸事故、严厉追究涉事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开始。要让中石化这样的特大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用刻骨铭心的案例和惨痛的教训,让企业负责人和全体人员都明白并谨记,安全生产是一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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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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