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华,37078219781026084X;田淑英,231282196308207347;潘蕾,370728197107274563;李忠运,37072819691224387X;左清山,370728197207261612,以上5人,自2013年8月26日旷工至今已连续超过20天,根据劳动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请于7日内到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潍坊日东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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