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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称将公布计生收费罚款项目及标准

2012-09-11 03:04:54 来源:新京报

国家计生委网站昨日消息称,要将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及时取消非法收费罚款项目,并严肃查处基层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及时公示收费罚款项目

全国部分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座谈会日前在安徽省池州市召开,中央纪委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表示,当前我国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绝不能掉以轻心,切实防止各种变相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

勾清明称,要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把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工作纳入纠风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防止问题反弹。同时及时公示收费罚款项目。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加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检查

对基层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勾清明指出,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基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开展情况。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认真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此外,还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及时受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把防治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的重点内容,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和纠风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新京报)

评论:“双独”生二胎视为超生的歪逻辑

浙江宁波有对夫妻,两人均是独生子女,于年初产下第二胎。正在全家乐翻天时,几名计生人员上门,称按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两人在生孩子前未办理手续,最终当地计生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但夫妻俩认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无需缴纳,目前计生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新华网9月10日)

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二胎,这是包括浙江在内的许多省份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可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应当是那些不符合规定而超生的公民。如果完全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要求,仅仅是没有履行批准程序,那就不应当作为超生对象而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相关法规,即便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确实也要到相关部门履行批准手续。但是,批准手续仅仅是政府掌握人口出生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为新生婴儿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如果符合条件的公民没有经过批准手续生育了第二胎,其危害最多不过是让政府不能全面掌握生育信息,不能有效地为新生婴儿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会给社会增添累赘,也没有给社会带来资源负担和实质性危害。政府至多可以对这类公民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但没有理由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他们并没有实质性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因为公民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就随意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买椟还珠”的视形式高于实质的逻辑,是根深蒂固的管制思维的体现,其逻辑与思维与前些年视未婚同居为“非法同居”如出一辙。公民没有办理结婚证就同居生活,并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只是没有结婚证这一手续,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已,同居本身不是非法的。近些年,最高法院也取消了所谓“非法同居”的概念。同理,公民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生育,不过是无法享受到各种权利,其生育本身并没有实质性违法,谈何用违反计划生育来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种视形式高于实质的逻辑背后,恐怕是公权力高于公民权利的观念在作祟。在某些监管部门看来,经过公共权力批准与同意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则就是对公权的藐视,否则即使符合条件,也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某些人看来,公民权利事小,而对权力的敬畏事大。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某些监管部门利用这种手段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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