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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群众办事难不能止于行政处分

2013-10-15 10:03:57 来源:转载
 对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至少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对这两起事件的处理还是远远不到位的。突出的问题是,涉事机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只承担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只字未提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河北武邑县公安局和江苏丰县工商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事件,迅速引起所在省市上级机关和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对涉事单位领导、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10月13日《新京报》)。

 无疑这两起严重的官僚主义事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严肃处理,既有赖于中央电视台这个国家级电视媒体的敢于曝光揭丑,也有赖于全国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然,从这类事件的发生和处理上,我们也既看到了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又看到了这项教育实践活动依然存在着不少死角,呈现出既喜又忧的不平衡局面,显示了官僚主义病症的顽固难除,值得活动组织监督者予以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当前形势下依然我行我素,敢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顶风违纪”,恐怕还源于长期以来的惯性。在一些基层地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上级要求一贯层层打折,选择性执行,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出现问题时又往往习惯于捂盖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违法成本极低,甚至根本没有违法成本。如此,怎能不纵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让一些无德官员对百姓的疾苦和诉求熟视无睹、漠不关心,百姓在办事时的焦虑、奔波、无助及对他们的恳求似乎满足了个别官员畸形的成就感。

 这并非笔者的臆想,这两起事件的处理就是很好的说明。在一般人看来,上级机关和领导如此高度重视,对涉事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一定是十分到位的了。然而,对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至少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对这两起事件的处理还是远远不到位的。突出的问题是,涉事机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只承担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只字未提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法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从报道情况看,小周办护照时因为办证人员违法扩大申请材料范围,且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致使小周耽误工作、多花路费;而小狄则因为执照未能及时办理而不得不高价购买饲料,严重影响生产效益。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因为违法许可及许可中严重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直接损害,涉事行政机关依法理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不应成为“严肃处理”时“被遗忘的角落”。(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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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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