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书义由于保管不慎,丢失国有土地证书一本,郑书义东临张同明,下至张莉,地号为(17)7-1,使用权面积为28.39平方米,分摊面积为28.39平方米。
我局已受理补证申请,现征询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日无异议,即补发新证,原土地证作废。
特此公告。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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