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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最新批复,涉及诸城→

2026-01-14 16:23:42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1月13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文件,济南市《关于划定大正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关于报批济南市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请示》,潍坊市《关于调整诸城市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等文件进行批复。文件指出,要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济南市大正路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大正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济政呈〔2024〕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划定后,大正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117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2241.57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济南市太平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济南市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请示》(济政呈〔2024〕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调整后,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019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338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14.831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枣庄市羊庄水源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批枣庄市羊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枣政呈〔202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调整后,羊庄水源地(羊东井群、西石楼井群、许坡井群、王杭井群、后石湾井群、龙山头井群、东于井群、十字河井群和四李庄井群等9个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共0.94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共49.382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120.172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潍坊市青墩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诸城市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潍政呈〔2024〕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调整后,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7.334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5.590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68.937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济宁市曹洼水源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划分济宁市兖州区曹洼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济政呈〔2024〕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划定后,曹洼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2056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济宁市兖州西郊水源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1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撤销济宁市兖州区西郊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济政呈〔2024〕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兖州西郊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51平方千米。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泰安市金斗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新泰市金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泰政呈〔2024〕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调整后,金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738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6.441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20.706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德州市大柳水库等6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1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划定德州市大柳水库等6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政呈〔202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划定后,大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30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433平方千米;双龙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31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365平方千米;韩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58平方千米;水牛赵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45平方千米;马集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238平方千米;赵官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0956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德州市丁东水库等11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6〕1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德州市丁东水库等11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政呈〔202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调整后,丁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6.89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552平方千米;碧霞湖水库(杨安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37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727平方千米;惠津湖水库(夏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543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309平方千米;利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24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482平方千米;严务水库(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2.31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465平方千米;如意湖水库(李三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18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425平方千米;相家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19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011平方千米;大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5.28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602平方千米;惠宁湖水库(宁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93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193平方千米;禹城市第二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119平方千米;齐河县第一水厂芦庄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10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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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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