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你公司的工亡职工卢田缴纳工伤保险费,卢田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卢田家属在2021年4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经我单位书面催告,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我单位已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先行支付卢田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遗属刘志荣工伤抚恤金88033.04元,共计760353.04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逾期不偿还,以760353.0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偿还利息。偿还的工伤保险待遇资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诸城支行账号:1607004129249102447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诸城市中天路567号
联系单位: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人: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6-6072955
诸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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