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户口迁移限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转为市民
《意见》指出,要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
济南、青岛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
依法规范用工,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
《意见》指出,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各级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治理力度。
同时,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民工可租住公租房,有稳定工作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山东将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
根据农民工随迁子女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山东将把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
同时,将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