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禁食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捕鸟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潍政字〔2021〕30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