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17〕26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
在清理范围内的企业应当自本警示函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补报年度报告并到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到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销登记。警示期届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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