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提高在中医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潍坊市统筹区域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3.在中医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再降低。参保职工在潍坊市统筹区域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较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20%,即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分别为240元、400元、640元,第二次住院分别为120元、200元、320元,第三次住院起为0元。
二、关于普通门诊
4.降低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由1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100元、300元、600元。参保人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按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5.提高普通门诊医保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由1600元提高到4500元,退休人员由1800元提高到5500元。其中,在职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为4500元;对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
6.提高普通门诊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0%、60%、50%分别提高到80%、70%和60%,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5%、65%、55%分别提高到85%、75%和65%。
7.调整职工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取消原先只能签约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按规定联网结算。
三、关于生育
8.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政策。对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100%。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四、关于个人账户
9.执行省统一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全省统一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政策,具体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2%然后减4元长期护理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00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25元。
五、关于参保缴费
10、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月缴纳当月费用,次月缴纳当月费用属于补缴,请务必于每月20日前按时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缴费,也可以选择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应当确保缴费及时。例如:
示例一:2024年3月缴纳1-3月份医疗保险费用,属于断缴2个月补缴,有1个月待遇等待期,自4月1日起恢复医保待遇。
示例二:2024年5月缴纳1-5月份医疗保险费用,属于断缴3个月以上补缴,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8月1日起恢复医保待遇
更多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有四种选择:
(一)灵活就业人员7%(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医保卡不返钱)+每月长期护理险4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8%(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可享受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医保卡不返钱)+每月长期护理险4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9%(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医保卡返钱)+每月长期护理险4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10%(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可享受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医保卡返钱)+每月长期护理险4元;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此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150元/年,由单位或个人承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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