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广告活动应始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确保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4.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应当在广告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保管好手中的“钱袋子”,不要轻信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6.医疗美容服务为医疗活动,广告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不得通过直播营销形式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生活美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宣传活动。
7.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标签、说明书等,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婴儿乳制品、饮料、辅食等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请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切勿轻信部分网红食品以及“零糖”“零卡”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效、疾病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内容,请慎重选择避免上当受骗。
8.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近视防控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广告发布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查样件发布;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宣传近视防控效果,误导消费者。
9.化妆品、消毒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不得含有“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以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以“新赛道”“新技能”为噱头,宣称“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包过”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广告监测处置,强化重点问题和重大案件督办,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