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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权利

2013-08-24 11:17:39 来源:转载
 近日,28名残疾人在桂林两江机场过安检后却被拒绝登机。

 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权利,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2009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残疾人选择乘坐飞机出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首先,在购票阶段,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提前向航空公司提出需求,例如使用飞机上的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携带服务犬等。

 残疾人朋友应当注意,当自己无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协助时,《办法》对限乘残疾人数作出了规定。当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不得载运超过2名(含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超过4名(含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不得超过6名(含6名);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不得超过8名(含8名),这一点需要提前和航空公司沟通好。并且,购票时出示军残证可以享受一定优惠。

 购票时残疾人朋友还可以向航空公司提出座位要求。例如,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或者方便出入的座位,陪伴人员和自己坐在一起,带有服务犬的残疾人或者腿部活动受限制的残疾人,可以要求相应舱位第一排的座位。

 在候机阶段,航空公司、机场、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都应在候机楼的主要出入口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设有醒目标识,方便残疾人办理购票、托运行李、办理乘机手续。行李托运时,除了自身的行李,残疾人朋友还可以免费托运一件助残设备,并且助行器、助听设备、盲杖、助视器、盲人眼镜等助残设备可以带上飞机。

 在乘机阶段,残疾人从座位离开、就餐、上洗手间、放置携带物品等都可以请空姐提供协助。

 乘坐飞机是残疾人的权利,航空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乘机,如果拒绝,应说明理由。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残疾人朋友也要牢记,如果是团体出行(10人及以上),应该提前告知航空公司,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并且残疾人朋友和其服务犬与其他旅客一样需要接受安检,其助残设备也一样要接受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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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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