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描二维码进行报名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结合诸城市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就诸城市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诸城市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60名,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不超过52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选任公告
诸城市司法局会同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
(二)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诸城市司法局会同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从本市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诸城市司法局将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如本人同意担任的,请在公告期内通过扫描本公告右下方二维码或打开短信内链接在线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个人承诺事项表》,也可到诸城市门户网站下载相应表格或现场领取相应表格填好后交诸城市司法局或所在地司法所。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应当于2024年1月10日之前向诸城市司法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本人近期蓝底1寸免冠照片4张,以及通过扫描本公告下方二维码填报打印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三份)《个人承诺事项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等材料。不具备在线填报条件的,也可到诸城市门户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个人承诺事项表》,填写并粘贴照片后交到诸城市司法局。
3.组织推荐: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4年1月10日之前向诸城市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一式三份)、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本人近期蓝底1寸免冠照片4张,以及通过扫描本公告下方二维码填报打印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三份)《个人承诺事项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等材料。不具备在线填报条件的,也可到诸城市门户网站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个人承诺事项表》,填写并粘贴照片后交到诸城市司法局。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由诸城市司法局会同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完成资格审查并征求意见后,由诸城市司法局会同诸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诸城市司法局会同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通过诸城市门户网站、“法治诸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诸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四、任职时间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报名地点:诸城市司法局(诸城市兴华东路7号,司法局办公楼一楼105室)。
咨询电话:0536—6211160
网站地址:http://www.zhucheng.gov.cn/ZCSXXGK/SSFJ/202312/t20231211_6275027.htm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诸城市司法局、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诸城市司法局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