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自愿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并按照本标准表1所列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进行标示。表1中没有列出但卫生部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二十一)关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kJ/g 成分 kJ/g
蛋白质 17 乙醇(酒精) 29
脂肪 37 有机酸 13
碳水化合物 17 膳食纤维* 8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也按照8kJ/g折算。
(二十二)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
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小麦 鸡蛋
全小麦粉5.83 鸡蛋(全) 6.25
麦糠麸皮6.31 蛋黄 6.12
麦胚芽 5.80 蛋白 6.32
麦胚粉 5.70 肉类和鱼类6.25
燕麦 5.83 动物明胶 5.55
大麦、黑麦粉5.83 乳及乳制品 6.38
小米 6.31 酪蛋白 6.40
玉米 6.25 人乳 6.37
大米及米粉 5.95 豆类
坚果、种子类 大豆 5.71
巴西果 5.46 其它豆类 6.25
花生 5.46
杏仁 5.18
核桃、榛子等5.30 其它食品 6.25
注:引自《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2002
(二十三)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四)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单糖、寡糖、多糖等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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