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8号)规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超出的差额部分做作退费处理,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
即月缴费基数高于上限21207元的,按照21207元/月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由社保基金财务部门进行退费或冲抵以后缴费;月缴费基数低于4242元的,按照4242元/月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缴处理;月缴费基数在21207元/月和4242元/月之间的,不作调整。
二、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2023年8月底,社保经办机构已按照《通知》规定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进行保底封顶,各单位请及时补退差额,单位和个人差额补退部分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或代办退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2023年已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低于4242元/月,调整为4242元/月。差额部分通过以下方式补缴: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专题专栏—社保缴纳”小程序,选择“灵活就业”模块,选择“特殊缴费”;登录支付宝首页,搜索“社保缴费”,选择“社保缴费—潍坊市—使用服务”。补差时间: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哪些情况不需要调整缴费基数?
答:《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已经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五、已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调差补退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缓缴期间产生差额的单位缴费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缴纳;差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应随当期应缴一并缴纳。
六、按照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差额如何处理?
答: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补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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