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
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1个月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未补缴的,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
参保职工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
(二)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1个月的,其职工自中断次月起暂停支付医保待遇。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1个月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其职工从缴费当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起第4个月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医保待遇咨询电话:6072959、16653672278
医保缴费咨询电话:6173219、16653672297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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