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故意纵火: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我市的森林火灾中,由于吸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2、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1%。
二、在重点防火期间,林区要做到哪些要求
“十不准”:
1、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2、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3、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不准在林区吸烟;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5、无人看守不烧。
三、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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