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你于2021年10月16日驾驶鲁VG8822号五征三轮汽车在诸城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一百元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应在公告到期五日内到办案单位或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