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评估:市医保中心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
(3)协商谈判:由市医保中心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4)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诸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
(5)协议签订:市医保中心与新增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新增统筹支付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可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协议定点的类别(住院、门诊统筹、个人账户支付等),对申请材料做适当调整。
3.申请新增个人账户支付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分别需要申报的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规定,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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