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全面查清、全部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四乱”、非法排污和非法捕鱼问题的举报奖励。
“四乱”问题主要是指:“乱占”是指未经依法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乱采”是指河湖非法采砂、取土。“乱堆”是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乱建”是指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排污”是指企业、个人或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向河流水库内非法排放污水和污染物。“非法捕鱼”是指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市河长制办公室如实举报河湖“四乱”、非法排污和非法捕鱼问题。
第四条 全市设立统一举报热线电话:6016609和举报邮箱:zcshzz@126.com。
第五条 奖励金额及原则
经查证属实的河湖“四乱”、非法排污和非法捕鱼问题,对第一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50元、100元、200元、300元和500元奖励。
(一)首报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一事一奖原则。举报人举报一条以上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三)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
(四)真实有效原则。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能提供制造“四乱”问题和非法排污、非法捕鱼的企业或个人信息。
(五)不予奖励情形。各级河(湖)长和河(湖)管理员及负有河流水库监管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举报的问题范围太小或情节轻微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诸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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